宣传里说“最有效”“国家级”能信吗?先看广告法第九条这把尺子,再看谁在说

招商素材里常出现这样的字眼:“国家级配方”“效果最好”“销量第一”。看到这类话,第一反应通常是信还是不信。其实还有一个更靠前的问题——这句话按规矩能不能说。这有明确的尺子和官方公布的执法口径,不必靠感觉判断。

尺子是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项:广告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用语,立法本意是防止夸大宣传、误导消费者或贬损其他经营者。2023年,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》,用来统一各地执法尺度。判断一句话能不能说,看这两份就够了。

第一个反直觉的地方是:不是看到“最”字就一律违法。《指南》列举了若干不适用情形,比如只表达经营理念或主观愿望的;只在同一品牌内部做自我比较的;只说明使用方法、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;依据国家、行业或地方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;以及注册商标或商品名称本身含绝对化用语、用它指代商品的。

《指南》同时给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提醒:免罚不是免责。初次使用、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,但被免罚者仍要承担纠正违法行为、消除影响的责任。把“可能不罚”读成“可以随便说”,是跑偏得最远的一步。

接下来是最该记住的一条。《指南》明确规定: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,出现与疗效、治愈率、有效率相关的绝对化用语,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社会危害性较小。越是这类产品,“最”字越没有余地,“最有效”正落在最严一档。

过了“绝对化”这一关,还有第二关:真实性。《指南》写得很清楚,广告主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;用语即便没违反绝对化规定,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仍要依法查处。所以“销量第一”不是绝对说不得,而是要限定时间、地域等条件,并拿得出事实依据。

“最”字也不是唯一红线。《广告法》另有规定:非医疗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;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不得对保健作用作出保证,并应显著标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;普通食品更不得宣称保健功能。对“丸子”这类产品,真正的风险词往往不是“最”,而是“治”。

还有一类问题不在措辞而在版面:大字承诺、小字设限。媒体报道过不少这种情形——大字写“全场一折”,小字注明“仅限春夏商品”;大字写“榜单第一”,小字才说明是某个单日、某个城市的排名。限定条件确实写了,只是放在不易看见的地方。看到过分漂亮的表述,往下多看两行比争论真假更有效。

由此能反推出一件事:谁在说这话,和这话本身同样值得看。把“最有效”“包治”这类现成话术打包给你当素材的招商方,其实是在做风险转移——发布广告的人自己也要对内容负责,真出了问题,站在最前面的是照着发的那个人。

反过来看,比较规矩的供货方通常是另一种表现:会限制你的宣传口径,明确告诉你哪些词不能用;会要求使用统一文案;对产品类别与执行标准说得清楚,而不是含糊地留给你自由发挥。素材给得越“敢写”,越说明对方没打算把合规成本算进去。

落到自己身上可以做三步自查:一看这句话指向什么,是经营理念,还是所推销商品的性能质量;二看能不能证明,凡涉及销量、排名、占有率的,得有限定条件和事实依据;三看属不属于重点领域,只要沾上疗效、治愈率,宁可不写。

最后是三个常见误解:一是看到“最”就断定违法,忽略了《指南》列出的例外;二是以为注册商标带绝对化字眼一定有问题,其实用商标指代商品属于不适用情形;三是把免罚等同于合规。遇到明显违规的宣传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;个案定性建议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专业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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